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高效、方便师生、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有序、畅通、文明,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校内各单位应当做好所辖师生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 校门实行车辆门禁管理,机动车辆自动识别进入。
第五条 车辆信息登记
(一)教职工车辆
教职工以人事处名册为准,每户教职工原则上只设置2辆免费车辆(小轿车)出入校园。
1.在职教职工车辆登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教职工车辆登记信息,以行驶证为准,包括教职工本人及配偶车辆,以及教职工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的车辆。
2.离退休教职工车辆登记:由离退休处负责收集、汇总离退休教职工车辆登记信息,以行驶证为准,居住在校园内的离退休教职工车辆登记,包括离退休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的车辆;未居住在校园内的离退休教职工只能登记本人及配偶的车辆。
(二)校内租(住)户车辆:由物业公司负责收集、汇总租(住)户车辆登记信息,租(住)户凭租房合同、房产证等信息办理车辆登记,每户最多只能设置2辆车辆出入校园。
(三)校内商户车辆:临港校区由物业公司负责收集、汇总商户车辆登记信息,商户凭租房合同等信息办理车辆登记,每户最多只能设置2辆年费车辆出入校园。江北校区由国资处负责。
(四)公务及特种车辆:学校公务车辆,与学校有长期工作往来的其他单位车辆,垃圾清运、物资配送、生活保障等特种车辆信息由各二级单位收集、汇总后经保卫处报党政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在校在籍学生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学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申请,院(部)同意后报保卫处审核,登记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七条 外来车辆执行预约登记进校(110、120、军车、应急救援车等特种车辆除外),未经预约同意的车辆禁止入内。出租车、共享车等营运车辆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
第八条 除教职工符合规定的免费车辆(小轿车)外,凡进入校园车辆按照《宜宾学院校园车辆收费管理规定》缴纳停车资源占用费。
第三章 电动车、非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电动车分类
(一)电动自行车
必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属于非机动车,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动机额定功率不大于400W;须办理号牌(绿牌),不用考取驾驶证,鼓励购买保险,可载1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
属于机动车,必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号牌和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无脚踏,最高时速≤50km/h,整车整备质量大于55kg,不可以载人,须办理号牌(蓝牌),驾驶人需要考取F(D、E)驾驶证,强制购买保险。
(三)电动摩托车
属于机动车,必须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号牌和考取相应的驾驶证,无脚踏,最高时速>50km/h,不得搭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办理号牌(黄牌),驾驶人需要E(D)驾驶证,强制购买保险。
第十条 校内电动车、非机动车均需登记并办理校内通行证,按照“一车一人一证、无证禁用、违规销证”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通行证申请
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号牌的电动车不能申请校园通行证。以行驶证为准,以下人员可以按要求申请电动车、非机动车校内通行证:
(一)学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及其配偶、家住在校园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车辆;
(二)学校及各单位(部门)聘请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本人或配偶名下车辆;
(三)驻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经过学校批准,已在校内有关部门备案的经营机构、商业网点、摊点、快递等服务机构)名下车辆;
(四)在校在册学生的车辆。从2024年9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办理学生电动车通行证。
第十二条 通行证申请流程。个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部门)审核→保卫处登记备案→保卫处制(发)证。
第十三条 校园通行证是用于车辆身份识别的二维码,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固定于电动车的指定位置,以便于查验。通行证采用人、证、车合一管理,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变更。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车主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保卫处将注销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电动车入校:
(一)办理假牌照或办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拒不服从学校管理和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的申请和管理参照电动车执行。
第四章 安全文明行车
第十六条 所有办理了车辆登记和校园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安全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履行出入校验证、交费等手续,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停车。
第十七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5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驾驶人驾驶车辆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十八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在运动场穿行;禁止非法改装、超速飙车、噪音扰民;严禁逆向行驶、接打手机、超速超载、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不戴头盔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工程车辆、大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原则上周一至周五8:00—18:30期间禁止入校,特殊情况下,由车辆使用单位报保卫处审批,登记车辆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条 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单位或物品所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并主动接受校门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进入校园后,按照停车指示、标志有序停放,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按照要求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专用停车位为专用车辆停放场所,其他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非充电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车位。校园摆渡车应在规定场所泊车、充电和规定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三条 车主应对车辆安全负责,车辆及车上物品丢失、损坏或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车主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车辆、大中型货车、大中型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环保作业车辆、垃圾清运车辆等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即刻驶离,禁止在校泊车过夜。
第二十五条 凡是停放在学校超过两个月无人维护使用且联系不上车主的机动车辆,保卫处将认作“无主车”进行拖移出校园。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立即拨打保卫处报警电话(临港校区3578110,江北校区3548110)和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等待有关人员到达处理。
第二十七条 校内交通事故,保卫处负责维持现场秩序,指挥疏导交通,协助抢救伤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和处置交通事故。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消防、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校园内车辆的违规行为,采取扣分制处理方式。 校内车辆违规行为扣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扣分周期从车主申领校园通行证生效之日起,到期重新记分。一个扣分周期内,扣分满12分的车辆将取消一周的校内通行资格。
第三十条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3分、6分、12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以下行为扣1分
1.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并排占道行驶、行驶中接打手机、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不到50%的;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2.在校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楼宇门前或道路路口停车的;在停车场或划定的停车位上压线、跨线或逆向停车的;
3.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应当处理的。
(二)以下行为扣3分
1.骑车违规载人、不戴头盔、逆向行驶、超速行驶、乱停乱放;
2.不服从校内交通管制规定行驶、擅自设置、变更、拆除交通设施停车、碾压草坪、在绿化带行驶或者停车、未按禁行禁停等交通指示标识乱行乱停;
3.电动车非法改装、拼装、加装各式雨篷、伞具行为;
(三)以下行为扣6分
1.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通行证;2.校园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不到100%;在停车场出入口、消防应急救援通道等禁停区停车;逆行、违规穿越道路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3.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造成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12分,负次要责任的,扣6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扣3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1分。
(四)以下行为扣12分
1.在楼宇内、房间内对电动车车辆电池充电,私拉乱接飞线充电;
2.在校园非法运营;伪造、冒用、转借牌照或校园通行证;以隐瞒、欺骗手段违规获得校园通行权;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3.行驶超过限定时速100%;在校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强行冲岗、故意停车堵门;
4.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被取消校内通行资格的车主需要恢复校园通行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限制到期后,车主签署交通安全文明承诺书,提交《解除限制车辆审批表》,经二级单位教育、保卫处审批通过后解除锁定。
非教职工车辆、校内住户车辆原则上不予解除限制,确需解除的须由校内具有业务联系需求的相关单位、部门出具担保并按照上述程序前往保卫处办理。对不接受学校管理的车辆不予解除限制。
第三十二条 凡违规停放、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告知后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取证完毕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
第三十三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受到扣分的,将给予教育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通行资格等相应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二级单位平安校园建设考核,情节严重者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校区、临港校区等所有校区,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