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门卫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出入人员管理
第二条 学院师生凭工作证、学生证或校微进出校门。
第三条 到学院进修、培训、施工等外单位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四条 到学院联系工作的人员。须凭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到门卫登记,由门卫与被访部门联系并同意后进入校门;特殊情况,由被访(接待)部门告知门卫,验证登记后进入校园。
第五条 来访人员携带的物品,须在会客单上载明。
第六条 住学院内宾馆(招待所)人员凭《住宿证》进出校门。
第七条 严禁翻越学院大门和围墙进入校园。
第八条 凡组织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校内活动,主办部门须提前到保卫处值班室备案,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路线往返,不得在校园内逗留。
第九条 学院每日6时开启校门,23:30分关闭校门,如特殊原因进出者,需说明情况,经登记后方可出入。
第三章 出入车辆管理
第十条 本院教学、工作及生活用车须到保卫处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其它车辆须经批准后驶入校园,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一条 因工作急需或危急病人乘坐出租车,经允许后须在门卫换取临时出入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到学校联系工作的人员乘坐的车辆,经门卫查验登记后,并以车辆行驶证换取临时出入证进入校园,离校时返还行驶证,收回临时出入证,电瓶车、摩托车进入校园,须领换临时出入证,离校时一律凭临时出入证出校。
第十三条 外单位车辆在校园内停留超过八小时的,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四章 出入物品管理
第十四条 携带公用物品出校门,须向门卫交验主管部门签发的物品出入登记表,并主动接受检查。个人大宗物品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可放行。
第十五条 物品出入登记表由保卫处制作,由各部门领导签发并对其负责。
第十六条 对可疑车辆、物品,门卫执勤人员有权询问、查验直至扣押,当事人应予配合。
第五章 门卫人员值班管理
第十七条 门卫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
2、按规定着装,礼貌待人,学校领导公务车经过校门岗时,门岗值班人员应立正、敬礼,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
3、文明执勤,坚持原则;严禁吵架、辱骂或殴打他人;
4、认真记载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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