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学院内(含B校区)发生的违反校园秩序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检查;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法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行政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四条 保卫处是校园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重大问题报分管院领导协调解决。
第五条 师生有遵守校园秩序的义务。对揭发、检举、制止违纪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应予表彰。
第六条 对醉酒的人,应予处罚。醉酒人对本人或他人的安全有实际威胁时,应将其约束到酒醒。因救护引起的费用由醉酒人承担。
第七条 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违反校园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者,应视情节予以处罚:
1、寻衅滋事、聚众哄闹,扰乱教学、科研、工作或生活秩序,尚未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2、扰乱课堂、食堂、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未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追逐、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活动的;
4、拒绝、阻碍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尚未造成后果的。
第九条 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应予处罚:
1、非法保管、使用、携带枪支、弹药或制造、买卖、携带、使用管制刀具的;
2、违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管理使用规定,尚未造成后果的;
3、私接电源或故意损毁输电、输气、输水设备或其他设施、设备,尚未造成后果的;
4、伪造、骗取、盗窃学院及部门的有效证件、文件、印章,尚未造成后果的;
5、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集会、活动或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的;
6、主管或使用部门违反安全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经保卫处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第十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秩序行为之一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丢弃果皮、纸屑或其他物品,影响公共卫生的;
2、饲养家禽、家畜、宠物的;
3、高声喧哗、击打器物或音响设备音量超标,影响校园安静的;
4、翻越校门或围墙的;
5、污损建筑物或损毁路灯、话亭、雕塑、水池、亭榭、树木及其它公用设施、设备的;
6、打鸟、套鸟、毒鸟或其它影响生态环境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应予处罚:
1、殴打他人,尚未造成后果的;
2、侮辱、诽谤他人,尚未造成后果的;
3、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品或信件的;
4、邀约他人在校园内寻衅滋事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产行为之一者,应予处罚:
1、偷窃、骗取少量公私财物或有价证券的;
2、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的;
3、窝藏、隐匿、买卖赃物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交通管理规定行为之一者,应予处罚:
1、过失造成火灾、水害,损失不大的;
2、在校园内燃放鞭炮或未经许可燃烧篝火的;
3、在禁火区吸烟或使用火源的;
4、盗窃、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的;
5、有火灾隐患,经保卫处通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在校园行驶的车辆超速、超重或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
7、车辆鸣放喇叭,影响教学和生活秩序的。
第十四条 违反户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处罚:
1、不按规定申报户口、居民身份证,经主管部门通知不改正的;
2、假报户口或冒用他人户口或身份证明的;
3、涂改户口或其它身份证件的。
第十五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1、赌博、吸毒或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
2、制作、复制、观看、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和其它有害信息的;
3、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以外的其它违反校园秩序管理的行为,由主管部门比照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查处上述行为时,应根据事实和本规定,制作“违反校园秩序管理处理告知书”。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行为人缴纳的财物时,应出具收据,所收财物上交学院。
第十九条 有工资收入的行为人拒绝执行的,由主管部门通知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折抵,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无工资收入的行为人,由主管部门通知家长或监护人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